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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仅具有相对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三人不得参与其中,既不能享有权利,也不能负担义务。而自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商业贸易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保险、信托、运输业的飞速发展,各国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纷纷开始承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学界大多数学者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证,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不妥之处,本文通过对两种类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理分析,得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仍是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构建起来的,仍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本文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导言,该部分总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的社会背景,学界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问题的研究,以对全文内容进行概括。第二部分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述,共分四节,第一节介绍利他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对学界关于涉他合同和利他合同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指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除须有关于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约定外,还须有债务人赋予第三人以请求权的“第三人利益约款”,第二节介绍英美法系中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分类,以帮助我们理清利他合同中三方的关系,第三节叙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特征,第四节从利他合同的社会功能角度出发,指出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介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例,该部分对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指出我国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部分主要叙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基础,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主线和核心。本章通过对学界各种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基础的观点进行深入分析,得出学界流行的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基础的观点不符合法理,不能解释为什么第三人基于利他合同可以直接取得请求权。在该章中笔者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用推定允诺说的观点解释第三人请求权的基础,进而得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法律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并不会动摇民法的根基。第五部分介绍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指出要构成一个完整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发生第三人取得请求权的效力,除须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债务人专门就赋予第三人以请求权做出表示,并结合这点将利他合同和“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等区分开来。第六部分介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问题,分别叙述了利他合同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重点研究了第三人的请求权和债务人的抗辩权问题。第七部分是笔者对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构建的设想,该章通过对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进行研究,提出未来在合同法中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具体方案。第八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