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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重点针对公司资本制度领域。可以看出,这次修法将对我国公司的发展、股东的出资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深远影响。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即:全面推行资本认缴制度,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废除强制验资制度,取消对出资比例的所有限制。目前来看,理论界对这一改革褒贬不一。有学者认为,这次改革是在资本制度基本原理指导下的部分变革,没有对实务中认定相关问题产生绝对影响;也有学者认为,这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对我国一贯奉行的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的重大冲击,颠覆性的改革举措,未顾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应改革的具体背景及承受底线,依靠法定资本制来保护债权人利益才是我国长期的最适合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本文对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优劣不予定性评价,而是在看到改革贯穿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先进理念的同时,洞悉资本认缴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的影响,剖析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举措,分别是: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股东出资责任制度、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全方位对公司资本实行有效监督、建立完备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在本文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中分别穿插了一个真实司法案例来具体说明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问题和资本认缴制下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再在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中详细阐述笔者的观点和理由,其中既有认同法院裁判的一面,也有反对法院裁判说理和结论的一面。上述论述既有理论上的观念解析,也有实务中的价值判断,力争将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透彻、清晰。立法者在安全和效率之间作出了倾向于效率的价值判断,而本文则更加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这一价值,希望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不忽视对交易安全的坚持,因为脱离安全的交易也只是虚假繁荣,并不会对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起到有益作用。只有在坚持交易安全前提下的高效才能真正激发市场活力,从而打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崭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