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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食品召回制度至关重要。食品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食品安全事故蔓延恶化,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体现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另一方面导致相关企业的声誉将受到极大影响,对企业也是很好的警告和训诫。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起步相对较迟,2015年9月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食品召回进行了明确要求,但从2014年的“上海福喜”事件到2016年的“安徽老鸦山”事件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仍然流于纸面,随着社会共治理念的不断推进,完善、落实食品召回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围绕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梳理探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改进对策。基本框架包括:第一部分重点围绕食品召回相关研究成果作了梳理,明确了食品召回的基本定义,介绍了其与一般产品召回的不同之处,并对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的阐释。第二部分对域外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例进行了梳理,阐述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例,并进行了相关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实际,对食品召回立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立法机制、召回主体范围、信息公布、召回资金、后续处置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探究。第四部分重点结合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情况,明确了相关意见和对策,这是本篇论文的重点所在。一是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应扩大我国食品召回的主体范围;三是应完善我国食品召回的风险交流与信息公布机制;四是对食品召回过程中成本如何分担开展了探究;五是就如何健全后续处置相关工作提出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