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研究

来源 :广西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qx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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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运行机制。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并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以及由此而产生功能弱化、职能错位,是导致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跛足的重要原因。论文遵循该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创新的思路,论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内容设计。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的产生渊源。产生阶段公权力的过度介入、立法规定的前后不一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是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扑朔迷离的三大原因。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性直接关系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的解决。文章对法人主体说等六种学说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应当采取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相结合的新折衷说。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外部表现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内部表现为新型总有。第二部分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外部关系,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什么。文章深入分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并明确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以一定的村、乡区域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财产、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一定社区范围的村民为成员的非营利性经济共同体,具有集体性、社区性、稳定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据此,文章提出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外部构建的方案,建议逐步取消乡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巩固和完善(行政)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努力发展村内(村民小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并辨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三者的关系,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能重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文章第三部分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部关系,即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建设、成员资格认定和成员权利义务三个问题。文章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三个机构,构成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文章对集体成员资格的各种认定标准进行评析,指出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应当采取村民自治前提下的“户籍+义务”双重标准说,并提出了八类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解决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是事关九亿农民权益的重要问题,笔者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外部和内部关系进行粗浅探讨,以其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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