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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定价机制是决定新股发行定价效率的关键因素。在传统意义上,IPO定价机制主要包括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与累计订单投标机制。三者在价格决定机制、股票分配机制、定价效率与公平性、发行成本与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美式累计订单投标机制通过赋予承销商主动分配股票权利,能够有效激励投资者提供关于股票价值与市场需求的真实信息,从而有利于提高新股发行定价效率。然而,我国现行的IPO询价制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完全的累计订单投标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国新股发行被划分为网下配售与网上发售两个部分:其次,我国承销商在网下配售过程中并没有主动分配股票的权利。
本文对我国IPO询价制的具体规章制度与实际运作过程进行了梳理分析,结果表明:我国IPO询价制在原则性、技术性、制度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第一,原则性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管不严,约束乏力,对违约违规行为惩罚力度有限;第二,技术性缺陷主要表现在对询价行为约束过轻,对询价资质规定过严,对配售比例限制过低,对持有期限要求过短;第三,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在股票分配权利缺失,多元化定价机制缺失,信息披露机制缺位。
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针对上面提出的主要问题,本文采取统计描述方法进行了相关论证,结果支持上述分析;其次,针对2009年6月实施的新一轮改革措施的效率问题,本文采取“逐步回归法”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并对模型进行了断点检验,结果表明多元回归模型的结构稳定性在近期改革前后发行了变化。本文进而通过对改革前后的IPO抑价率、发行市盈率、中签率等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近期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股发行定价效率的结论。最后,本文综合考虑我国IPO询价制的主要缺陷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环境,认为应当继续推进我国新股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