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从加强和健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看,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它弥补了法律漏洞,适应复杂多变的行政管理和现实生活需要;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行政管理提供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调动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旦出现违法或者不适当,其影响的范围是广泛的。这对政府的公信力是一种挑战。目前,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排除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这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亦与依法行政的宗旨及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治理念相悖。笔者在分析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的现状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以一个典型的案例入手,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伤害,我国司法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常规做法。旨在引出问题来解决这种尴尬的司法境地。其次,总结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界定、特征及效力。我国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现状及这几种监督方式存在的缺陷。在我国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即:理论基础,组织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的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提出构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的模式。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的构建的阐述,主要是从立法模式选择入手,提出构建我国规范性文件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从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查主体、管辖主体、审查依据、审理方式、判决类型等几方面着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第六部分是结论,对文章主要观点进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