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治理中志愿协议实施的配套支撑体系研究———以江西省新余市“新余模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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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治理的公共政策领域,“志愿协议”这一政策工具是一个新的趋势,“合同环境服务”则是这一趋势的典型代表,是政府、企业、NGO、公民等形成合作治理局面的一个纽带机制。国内外对志愿协议的研究和实施已经有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在中国的政策环境中缺乏对其配套支撑体系的研究。志愿协议的特征主要有主体间的平等互利性、共治性、协议内容的可操作性等。合同环境服务是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志愿协议,它指的是环境治理的相关责任主体与环境治理服务提供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具有共识目标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环境治理的相关责任者与环境治理服务的提供者以正式的书面合作合同或契约作为合作方式,相关责任者依据环境治理的成效向服务者提供与治理成效相适应的服务费用。  合同环境服务具有成果导向性、服务的综合化、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导向等特征。志愿协议、合同环境服务的公共管理理论渊源主要有民营化理论、合作治理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等。中国的合同环境服务诞生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大潮中。江西省新余市举全市之力所实践的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在我国各地的实践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合同环境服务的“新余模式”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建立由市长任组长的高级别跨部门领导协调小组;将合同环境服务的实践与国家、地方的大战略规划有机结合;以重点的项目、工程作为实施合同环境服务的重要载体;构建起配套的监督体系;完善合同环境服务的投资、融资机制等。从我国的政策环境来看,实施合同环境服务所面临的普遍性的障碍主要有:一是涉及合同环境服务业法律法规的缺位;二是公民参与机制的不顺畅;三是涉及合同环境服务合作各方融资的困难;四是相关的监督体系不健全。结合合同环境服务的“新余模式”的经验启示与我国环境政策的实际,我国环境志愿协议以及合同环境服务配套的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至少围绕如下几点展开:第一,要形成“整体政府”的合同环境服务采购主体局面;第二,塑造合同环境服务的监督体系;第三,创新合同环境服务合作各方的融资机制;第四,拓展合同环境服务的公众参与机制;第五,形成支撑合同环境服务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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