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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非类似判决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倍感关注的话题,证明这一现象的存在既有其令人担忧的部分,也有值得借鉴的方面。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产生非类似判决的案件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从事实认定方面还是法律适用方面,都对法律确定性的特质提出了挑战。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作者从部分案例的实际判决的关键事实的解析出发,对比案件的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之后,阐述类似案件非类似判决现象带来的危害与优势。本文采取并列式结构,渐次展开论述,在不断思考与总结中,通过结合文献和参考资料等多种途径在文章中展现自己的观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主旨展开论述。其中第一部分是从三个方面对类似案件的判断和对非类似判决的判断,论述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式方法对类似案件、非类似判决的概念、判断方法进行分析判断,结合我国及判例法国家对于关键事实的区分以及法律适用的差别对类似案件、非类似判决的定义进行逻辑判断。第二部分是对类似案件非类似判决成因的分析,从法律规范、司法独立、法官个人价值判断等不同方面多种角度入手。从法律规范本身着手,细致分析因立法语言模糊性给审判工作带来的不便,法律规范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适用上的差异,司法系统受到的外界和内部的多种不正当干预,以及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的不同所形成的不同影响。对这一现象进行原因产生的全方面探析,经过我国司法制改革对于法院系统的改革,以及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完善,将其分析透彻。第三部分是论述现象产生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从类似案件非类似判决产生的消极影响来说,当事人一方可能产生负面的内心评价,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同时遭到动摇,并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司法权威的不正当影响。从积极影响来看,在产生不良效应的同时也能带来正面的反馈,对于个案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来说保证了其结果的公正性,同时对于法官积极主动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促进作用,而且能够促使法官在判决书的写就过程中更加注重文书的说理。第四部分是通过分析类似案件的判断与非类似判决的判断方法,找出类似案件非类似判决的成因。逐一阐释其造成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之后,提出自己认为的几点预防与应对的措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对指导性案例做出准确的定位及其适用规则。与此同时要提升法官个人能力、完善法官所应当具有的执业水平和能力,实现法官个人价值的基础上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看法,坚持并完善案件分流制度,实现统一的法律适用。希望对司法实践尽到微薄之力,从而能够为司法人员进行审判活动等提供相应的建议,起到良好的作用随着社会公众对于守法意识的增强,社会舆论良好方向的引导,尽量避免类似案件非类似判决不合理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