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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当今女性对能否在就业领域受到平等对待愈发关注。女性就业权能否真正在社会实践中实现已经不只是某个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深究其本质,这反映出一个国家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以及发展状况。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来看,以《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为主线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且政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专章提到“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在此之后,就业领域中有关性别歧视的现象有所改观。女性求职者也更加注重自己的就业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社会媒体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其中取得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尤其是在每年的大学生毕业季,走上街头维权的女性大学生越来越多,新闻媒体对有关方面的报道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女性在就业领域遭到歧视的问题变得更为急迫。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引例部分首先介绍了发生在2012年的“性别歧视第一案”,其作为《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之后的第一起就业领域的歧视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通过案例的介绍,总结了我国在关于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对女性就业权进行理论上的阐释,对“劳动权”、“就业权”、“歧视”、“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平等”等一些重要概念进行界定,为后文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女性就业权受到平等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宪法意义。其中从社会权、生存权、发展权的角度阐述了人权保障学说以及平等保护理论,并从宪法角度论及实现对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是宪法中关于“人格尊严”的重要保障,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重点介绍我国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现状,其中主要从立法和实践指出了现存的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介绍了域外关于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其中主要借鉴荷兰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它们在就业领域中关于女性平等保护的方面分别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作为欧洲和亚洲地区的代表最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对女性就业权平等保护提出的几点建议。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层面入手,真正树立起在就业中男女平等的宪法意识、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政府要明确自身的职能以便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责、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以及加强宪法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