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应对我国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居家养老服务券作为行政管理创新的一种方式在各地加以推广。在行政法视野下,这一模式本质上是福利民营化思潮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体现;在法律属性上,融合了行政契约、行政给付、行政调查等多种行政活动方式;在实践运用中,则存在监管责任缺失、公共利益失衡、契约管理意识淡薄、缺乏法律规制的风险。因此,亟需将这种行政管理新方式纳入法律框架内加以审视。本文以居家养老服务券管理中政府、服务提供商、老年人构成的“三元主体”框架作为法律关系分析的起点,从权利义务合理分配、政府对服务供应市场的监管及完善程序性制度构建三个方面,论证了制度完善的途径。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居家养老服务券产生的背景,首先阐述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急迫性,说明居家养老服务的现实需要,其次分析居家养老服务券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推行的一种新型手段的性质,最后从应然层面阐述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制度功能。第二章阐述居家养老服务券在我国的运行状况。首先梳理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的具体政策、试点经验和操作模式,其次以笔者作专门调研的杭州市西湖区居养老服务券模式为研究样本,分析杭州模式在评估程序、告知程序、监管机制等行政程序方面的可取之处。第三章从实然层面考察居家养老服务券的落实状况,着重提出居家养老服务券运行中的三大问题:政府职能转变导致监管责任缺失,服务提供商逐利性与社会福利公益性存在失衡危险,行政机关契约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公法遁入私法缺乏行政法上的理论指导和立法上对创新制度的法律支持。第四章提出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券制度的建议,首先应合理分配“三元主体”权利义务,其次建议确立服务提供商准入监管机制、细化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条款,最后建立以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居家养老服务券不当使用的返还程序为主的程序性保障制度。文章最后指出在行政法视野下考察居家养老服务券的问题或许只是治标之策,真正提高福利才是治本之源。而居家养老服务券也只是社会福利民营化——公私协作研究的一个领域和视角,但必然是行政法理论革新的趋势,期待更多的行政法研究给我们勾画一副更美的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