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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国家不断出现因重大环境工程项目的兴建涉及环保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地方政府在处理该类事件时首先会习惯性地运用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压制,但在强行压制无效时又不得不普遍性地选择退缩、搁置相关项目。这不仅削弱行政机关的权威、浪费资源,更反映了传统压制型行政模式下的行政机关在应对和处理环保类群体性事件时的困境。为实现行政机关对于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迫切需要从传统压制型行政模式转变到现代回应型行政模式。本文以国内具有代表性的部分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为基础,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揭示现有行政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新的行政模式,在进行新旧模式比较的同时,对新行政模式的内涵、要求、价值意义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进行论述。本文的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是沿着从现有制度模式应用于实践存在的困境中发现问题,再从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入手引入新的制度模式、阐明其内涵与要求,最后探讨对新制度模式的保障措施的主线展开论文写作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内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概况及各地发生的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发展经过,得出该类事件具有的特点。在分析现实案例的基础上,理论联系实际地探讨传统压制型行政模式应对此类事件的困境。通过这一部分的阐述,引出建立新的行政模式——回应型行政模式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回应型行政模式的基本内涵及其正当性基础。回应型行政模式承认和尊重相对人的主体地位与权利,强调民众对于政府治理的有效参与和政府对民众诉求的切实回应,在行政过程中实现主体间的对话和协作。该模式的确立是现代行政法“平衡论”、协商民主理论、“权利本位”论、正当程序原则等理论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回应型行政模式应对环保类群体性事件所需建构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及这种模式的应用对于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具有的重大价值。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利益群体的组织化、有效的对话协商机制、公益组织与专家的参与、宽容理性的公民社会的构建,这些都是回应型行政模式治理环保类群体性事件内在的制度要求。该模式的应用:首先,在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背景下,有利于对扩张的行政权力提供新的制衡力量,有效地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保障公众权利;其次,能够为决策的科学性凝聚更多的智识资源,尽可能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最后,为决策的正当性提供更多的支撑,提升决策的可接受性。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完成制度建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回应型行政模式落实的司法保障。首先分析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模式、介入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障碍,然后介绍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开展的一些有益尝试,最后提出建构和完善的建议。本文虽然主要围绕着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论述新行政模式的建立与运用,但同时该模式对其他群体性事件治理乃至整个社会治理也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学界对回应型行政模式的探讨及其在环保类群体性事件上的应用上都有过积极的论述,笔者希望在他们论述的基础上进行更进一步的有针对性的论述,尤其是在提出完成内在建构的同时,强调外部的制约即引入司法权对其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