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联合开发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重庆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mailzy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房屋联合开发概念采狭义说。主体资格问题是房屋联合开发的焦点问题。出地方主体不适格主要表现在以划拨土地出资的问题上,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投资联合开发时,属无权处分,不具有房屋联合开发主体资格。但若事后得到国家追认即批准,其主体资格仍为合法,房屋联合开发合同的效力由待定转为合法生效;建造方主体资格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建造方的资质问题上,联合开发合同中的建造方必须依法具备开发资质。对以房地产企业资质作为出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包含的专业人员、经验及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仅以其资质投资但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则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联合开发形式的性质为合伙,合伙企业法已承认了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地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对其在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主体宜从宽理解,即合作一方支付该费用均可,决定联合开发行为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应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并不限制由哪方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联合开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房屋联合开发合同与其他名为联合开发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物权法第142条确认了共同出资人对建成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享有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弥补了以往只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初始权利人的不足。
其他文献
机会丧失理论是现在英美法中方兴未艾的一个理论。本文主要介绍该理论的起源、发展以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该理论最早在英国起源于一个合同法的案例,但最引人瞩目的发展却是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期,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是人们有目共睹的,其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和
我们国家历史悠久,在这漫长的几千年中,人类就是靠语言文字来创造、保存、传递文化,中华民族的发展离不开语言文字。因而,我国在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
期刊
财产性收入是民族地区失地农民总收入的一部分。民族地区失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问题主要是出现在土地财产性收入和资金财产性收入等两方面。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