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因信息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can6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基因技术特别是基因检测的发展,人体基因领域出现了基因信息商品化现象,这是人格权商品化的一种表现。然而中国基因科研的发展才短短十几年,就算是在涉猎范围极其广泛的法学领域,法学家对于基因信息保护的论述也很难涵盖所有层面,这是因为基因权利理论的发掘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学方面就能完成,还涉及到伦理学、医学、遗传学、生物学等多个方面。基于所涉及学科的多样性及交叉性,导致从法学上探究保护人体基因信息的财产利益较为困难。早前已有不少学者对基因信息从许多角度进行过讨论,或是探讨以何种途径对基因隐私权益进行保护,或是探讨基因权及其所具有的权能。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讨论仅仅停留在学术层面,直至《民法总则》尘埃落定,也未出现与基因信息保护相关的规定。因此,在现行民法框架下,对个人基因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只能从第《民法总则》第11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0条窥得相应门径。本文主要以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和《民法总则》第111条所确立的个人信息权利为立足点,探讨基因原材料提供者就其被用以商业使用的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依据和法律保护模式。本文在引言中明定了所探讨的对象范围仅限于个人的基因信息,以及本文目的旨在明晰基因原材料提供者分享源于自身基因信息的财产利益的合理性,维护其合法权益。除了引言之外,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中首先区别基因与基因信息两个不同的概念,接着以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引出人格权商品化背景之下,所呈现的基因信息商品化这种独特现象以及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中通过比较国内外当前与基因信息保护有关的主要立法规定,分析在当前法律背景下国内外如何实现对基因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第三部分旨在分析对个人基因信息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价值和法理依据,寻求对基因信息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基础;第四部分中主要分析了两大法系对基因信息财产利益保护所采用的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第五部分旨在通过分享规则的界定,以明晰基因信息的法律属性以及基因原材料提供者得以通过何种权利分享基因信息财产利益。以及从两大法系在更为宏观意义层面上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中得出相应线索,探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个人基因信息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的设想。
其他文献
乡土文化是一种治理资源,具有一定的治理功能。全面系统的研究乡土文化的治理功能,分析影响乡土文化治理功能发挥的因素,找寻促进乡土文化治理功能发挥的对策建议,对于促进乡村治理有积极意义。云南省剑川县沙溪镇寺登村具有丰富的乡土文化资源,其乡土文化具有行为规范、社会整合、价值导向、经济发展和政治建设的治理功能。在寺登村乡村治理实践中,寺登村乡土文化实现了规范村民行为、整合村民力量、助力乡村经济、强化政治认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互动性以及隐匿性等特点,公民能够更为直接、便利的在网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互联网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公众提供了更为自由的言论平台的同时也给政府的网络治理带来的更大的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作为目前最重要的社会管理主体,政府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重视,积极处理,提升政府公信力。从近些年来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对待网络
网络媒介改变了亚文化群体互动场域,促使亚文化群体在传播过程中发生圈层化转向。本研究综合了传播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概念,运用民族志、深度访谈、内容分析以及社会统计等方法来研究亚文化群体在网络圈层中的互动关系和结构。通过“圈层表征形式”“圈层分布结构”“圈层形成原因”“圈层维系与发展”几个重要层面,讨论亚文化群体在网络传播中的组织结构关系和圈层互动机制。在第一章,本文认为亚文化在后现代社会出现了网络化
信息技术的日益完善为社会以及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诸多传统产业与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进行了深度融合,金融行业也概莫能外。在信息技术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应运而生,不但代替了银行传统的业务流程,而且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更为高效的投资渠道。比如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现金支付渠道,仅仅需要手机“扫一扫”,就完成了付款,改变了人们故有的生活习惯,极大的提升了生活效率。而阿里、腾
托马斯·迈尔是德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是德国社会民主党杰出的理论家,是当代欧洲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德国社会民主党面临着严峻的危机和挑战,托马斯·迈尔致力于帮助德国社会民主党保持并发扬自己的“身份特征”,推动社会民主主义在德国乃至在世界政治思潮中进一步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社会民主主义思潮的起源及其发展,进一步引出托马斯·迈尔的社会民主主义
休谟认为理性是不主动的,开启了对理性作为行动动因的经典怀疑。威廉斯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区分,直接掀起了学界对行动理由驱动力问题的激烈讨论。当代康德主义者需要做出回应,论证理性如何能够作为行动动因。在当代休谟主义和康德主义动机理论的激烈纷争中,科斯嘉德直面了休谟和康德在理性作为行动动因问题上的根本碰撞,负担起了真正的论证任务。科斯嘉德对理性作为行动动因的澄清和论述,推进了当代休谟主义与康德主义动机问
科技社团属于社会组织,其在参与社会治理中有不可或缺的功能,为社会治理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在推动国家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是科技社团在服务社会尤其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上的专业化服务水准还存在不足。科技社团当前面临的最紧要的任务是对目前的社会组织治理模式进行改革,通过从外界环境到内部构成的体系性变革来建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组织体系,让其持续提升公共产品生产与服务能力,从
明清革鼎之际,以郑成功为代表的海商武装集团纵横海上,一度成为东亚海域的主导力量。郑成功作为郑氏海商集团的领导者,在隆武二年(1646年)提出的“延平条陈”战略,正是郑成功海洋观的集中体现,不仅成功地打破了古代中国传统的陆地农耕思维,也促动了中国海商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互动,给当时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社会经济带来了积极影响。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研究:第一,郑成功海洋观形成的背景。有明一代,统治者实行
不合理低价游在中国迅速蔓延,发展趋势愈演愈烈,严重阻碍我国旅游业的转型升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近些年,全国大力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但不仅陷入“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整治怪圈,还带来旅游经济“萧条”、人才流失、客流量减少等问题,严重威胁到旅游产业正常发展。云南省作为不合理低价游重灾地,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零容忍”的态度出台整治措施,经过近三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业界和学界对于这
有关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这一问题,纵观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法律并未赋予违约的一方合同解除权,故其当然不享有该项权利。然而,随着“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报出,最高院首次打破传统观点,创造性地支持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更是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判决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针对司法实务这一动态变化,学界也作出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