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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通常只是围绕原被告双方展开,法院判决的效力也是仅局限在当事人之间。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法院的裁判也会对案外第三人产生影响,损害其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在现有制度下,案外第三人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我们还应该在如何保护第三人的问题上进行新的探索。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好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我们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是在于案外第三人通过提起撤销之诉,以期通过新的法院判决来消解原判对自身的侵害。本文着力从诉的角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分析和研究,由此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客体及程序的相关特征与独特之处。通过这样抽丝剥茧的梳理,可以更加深刻的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更加适当的在实务中进行操作。笔者通过对现有立法不足之处的阐述和分析,从诉讼理论的层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分析,以期可以为立法提供参考,对司法实践给予回应。在主体方面,结合法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情况,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把原告界定为案外第三人。案外是指原审案件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原告具备前诉第三人的资格。被告应当确定为前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在客体方面,给出的立法建议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可撤销的法律文书应当进一步细化,不是所有判决和裁定都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如,对于裁定,一般都是针对程序而不涉及实体,故应当将可撤销的裁定限定在对实体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其次,将原判的撤销范围限定在原审范围和原告提出的范围。最后,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可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有关公司程序的诉讼等案件。在程序方面,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适当借鉴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首先,应当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前审查程序。其次,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再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适用两审终审,给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最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应当对原审判决的效力给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