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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继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强调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法治政府的标配。奠基于法治政府论、理性政府论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论基础上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试点初设阶段、发展阶段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在预防法律风险、加强行政权力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呈现出了中央主导、先行先试与全局推进相结合、与企业律师社会律师相衔接的特征,但也存在角色定位模糊、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权责机制不明确、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缺陷。在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背景下,我们在借鉴国外法治国家有关政府律师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一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实现从“法律的咨询者”向“法治的守护者”的转变;二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通过设立管理机构、建立遴选机制、完善日常管理机制等方式打造一支忠诚、高效、专业的政府法律顾问团队;三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权责机制,赋予政府法律顾问决策参与权、决策合法性审查权等权利,增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和话语权;四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保障机制,包括业务经费保障、人员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