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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后,农业贸易被纳入WTO规范内,仔细分析WTO法律规范,农业贸易仅受限于农业协议中的削减义务,并不受WTO补贴规范所管制,而补贴及平衡措施协议对非初级产品的补贴规范相当严格,完全禁止出口补贴,国内补贴即使未明文,但只要认定补贴与损害存在,便可采取平衡税规范予以反制。这样的规范下,使得发达国家不仅在强势的工业部门或弱势的农业部门皆可保有竞争力。本论文藉由三部分组成。首先,藉由WTO规范下农业补贴之介绍,探讨农业补贴在农业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GATT1994之规范间之适用关系。其次,藉由两个最近的WTO争端案例之介绍,一为美国高地棉补贴案(DS267),另一为澳大利亚、巴西与泰国诉欧共体糖补贴案(DS266),探讨WTO架构下农业补贴的合法性及其界线。第三,探讨多哈回合之进程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不同之立场,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最后,兼论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农业补贴措施之因应政策,以及因应新一轮农业谈判的策略。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被扭曲,在现有WTO协议下,发达国家一方面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其农产品的进口,却又不肯降低本国之境内补贴。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WTO改变这些不公平的农业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取消对农产品的补贴,限制发达国家农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倾销。农产品贸易谈判的成败关系着整个多哈回合的成败,农业补贴制度又是农业谈判中各国分歧最大的领域,农业补贴规则也是农业规则中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WTO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基于上述,凸显出发展中国家在WTO农业补贴规则下之困境,本论文试着为此提出建议之因应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