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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就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移动设备不断创新与完善增强了移动设备的功能性,加大了人们对移动设备的需求。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度市场竞争而来的是垄断行为,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尤为明显。移动互联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予以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对移动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明显滞后于移动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泛滥的现实,使得在规制过程中无法准确认定该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应对移动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进行专门研究。本文拟从移动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殊性出发,指出对其认定的困境,再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移动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本解读。本部分拟通过明确移动互联网的含义及其特征,解构移动互联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指出移动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面临的挑战。移动互联网不是PC端互联网的简单延伸产物,其具有独特的含义和特性。与传统行业相比,移动互联网具有市场复杂性、平台型经济、商业模式创新的特性;与PC端互联网相比,移动互联网也有其独特性,包括便携性与便捷性、即时性与精准性以及相对封闭性。此外,再结合移动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该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相关市场界定模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准确以及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难题。第二部分,移动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本部分拟在分析理解传统行业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基础上,结合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指出传统方法界定移动互联网相关市场的困境,最后结合移动互联网的特殊性提出界定移动互联网相关市场的新方法。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面,适用替代性分析法时,要结合移动互联网产品功能聚合性、产品的低替代性等特征,明确产品功能、弱化价格变化的作用;适用SSNIP法时,要把握双边市场的特性、数据竞争目的及相对封闭性的特征,让SSNIP适用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之下;此外,还可以引入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进行界定。对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可参照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也可采取分类界定的方法解决移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市场重叠的困扰。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动态性决定了应当重视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第三部分,移动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本部分拟分析移动互联网的网络外部性、传导效应、生态封闭性对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的影响,进而分析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困境,提出移动互联网领域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新思路。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市场结构标准不完全适用,同时新型市场进入壁垒如数据驱动导致的进入壁垒、规模经济形成的壁垒以及技术标准形成的进入壁垒产生,以及相对交易人依赖性增强。对此,本文除了提出改革市场份额推定法、重视新的市场进入壁垒因素,还提出引入非结构因素标准如经营者获取数据的能力和分析利用数据的能力进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第四部分,移动互联网领域滥用支配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本部分拟在指出移动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难题的基础上,分析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依据和具体适用构造,最后对移动互联网领域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行为复杂、竞争效果难以识别、主观目的隐蔽性强,导致对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不准确。适用合理原则认定行为的违法性,既能结合移动互联网领域市场竞争的特殊性促进行业发展,又能弥补《反垄断法》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构成合理原则中的“正当理由”的因素包括提高经济效率、经营必要、促进行业创新、个人隐私保护。在对具体行为的违法性判定中,应当结合上述“正当理由”对行为产生的正负效益加以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