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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损害的不仅是公众的财产权利,还严重侵害了其生命健康权,在此基础之上,人们已经广泛的讨论了此种情形的法律责任问题。与建筑物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因本身的瑕疵导致了建筑物自身局部或全部的损毁、灭失,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关系。这是属于产品自身损害的一个问题,但是又与一般的产品自身损害问题不同。因物局部所隐含的瑕疵导致物其他部分或是全部损毁、灭失的,德国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将之称之为继续侵蚀性损害,而这一损害的关键之处在于,在获得赔偿、补救时,是应当适用侵权法还是应当适用合同法,而其判断的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