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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众阅读方式的改变,数字图书馆越来越普遍、规模也越来越大。伴随着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和使用作品方式的改变,许多在公众、在数字图书馆看来是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行为,在著作权人看来却构成了侵权,二者的冲突也由此产生。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加入了“三步检验法”,该草案若顺利通过,将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合理使用”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判断标准。但这个标准过于模糊,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对与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研读和总结。运用案例分析法,对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之间侵权诉讼案例进行了搜集、分析和归纳,运用系统分析法、访谈法和演绎法等,总结出了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人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和获取报酬权三个权利类型上。冲突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数字图书馆的便捷性导致公众希望更多作品数字化;(2)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促使公众希望更多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3)著作权人权利的特点缩小了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4)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不一;(5)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鉴于此,本文从使用作品的目的标准、被使用作品的性质标准、作品被使用的程度标准、对被使用作品及其著作权人的影响标准和使用作品的主观态度标准五个方面,提出了划定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边界标准。本文运用访谈法,了解了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合理使用中的困境,并运用分析归纳法、实证研究法对公民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识、对数字图书馆的使用习惯和改进建议进行了归纳总结,由此分析出目前学者们普遍提出的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引入“选择退出”制度和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办法并不能彻底解决数字图书馆适用作品与著作权人的冲突。最后,本文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基础,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以使各方利益保持一致,从根本上解决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矛盾,达到既能激励著作权人创作的热情,又能为公众创造一个和谐、便利的学习环境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