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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入了高速消费矿产原材料的时期,而国内资源储量已无法满足工业发展的需求,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矿业企业选择投资海外。基于矿产资源对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以及矿业权的特殊性,各个资源国对矿业权设置了不同程度的投资限制。资源所在国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主权是投资者的主要阻碍。投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矿业勘探开发投资,其目的是取得探矿权以及相应的采矿权;另一种是并购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直接与矿业权投资者签订矿业权投资协议,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则倾向于限制外资的进入,保护本国矿业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中国投资者与资源国政府、他国资源企业之间的矿业权投资协议之中。较之其他海外投资,矿业权投资的政治风险更大、投资审查也更为严格。本文以矿业权和矿业权投资协议为落脚点,对我国矿业企业的海外矿业权投资进行研究。第一章概述了中国矿业权投资的基本情况和矿业权的内涵,矿业权的特殊属性使矿业权投资相比其他投资而言,有更严格的限制。资源所在国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主权是国家控制矿业权投资的基石。第二章对矿业权投资协议进行了分类讨论。勘探投资协议的主体之一是资源国政府或其代表,标的为探矿权及与之对应的采矿权;矿业收购协议的标的是企业已经获得的采矿权。中国企业面对两种协议主体,所遭受的国家风险有所不同。同时,矿业权投资协议也是对矿业权收益分配的直接体现。第三章对我国国有矿业上市公司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作为投资主力军的国有企业,与中国政府的关系不清晰,是导致投资在资源国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第四章对矿业权投资协议中一些重要的条款加以分析;这些条款有别于其他投资,需要予以重视。这些条款涉及地探成果权的归属、矿区环境保护、稳定条款和重新谈判条款和土地使用权条款。第五章分析了矿业权投资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企业对投资协议的保护。在对以上条款讨论的基础上,重视担保机构的信息评估并且在协议中增加相关利益方,进而减少矿业权投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