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步伐不断加快,许多国有企业变成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发生了根本改变,“国有”概念失去了传统意义。很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了逃避国家税收,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常常“公款”私存。法律的滞后性造成我国《刑法》仍然依照传统观念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使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和分歧。普遍存在的公款私存现象往往也被认定为个人挪用。而正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对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国家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涉嫌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公司钱款时如何定性处理,理论上不明晰,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主张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处理的,也有主张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处理的,有的往往检察机关起诉什么罪,就认定什么罪。为了能够从理论上准确认识此问题,便于实践中统一认定,本文通过实例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本文首先介绍、评析了两个案例:李冬松贪污案、郭戎挪用公款案,审理时均存在较大争议,由此引发笔者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再思考。其次运用我国通用的犯罪构成理论,重点比较分析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认为:两罪的主体相似,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两罪行为的实施都侵犯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都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构成了一定的侵害。两罪的主观目的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程度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再次,通过对本文案例的反思引起笔者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最后提出完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主体以及贪污罪客观要件修改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