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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公正基础上的效率最大化为目标导向,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增强刑罚正当性都有重大意义。但是,追求效率不能以牺牲当事人基本权益为代价。为了防止无罪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罪者受到不公正的刑事处罚,必须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此才能彰显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然而,自愿性实质上毕竟属于心理学范畴,因其内在主观性,无法对其进行精确的文字界定。本文尝试了借助主观心理的三分法,对自愿性进行概括性界定。并提出按正面描述加反面列举的方式对自愿性进行规范界定。通过对自愿性的分类、解构及解构后四要素的客观化来全面、深入的认识自愿性。本文整体结构和内容为:第一部分为绪论,由认罪认罚制度概述、认罪认罚自愿性界定、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意义构成。首先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概述,就认罪认罚制度本身的由来和发展进行简略介绍,兼述了自愿性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意义,然后通过对自愿性的规范解读、自愿性的分类、对自愿性的解构、自愿性要素的客观化来认识和界定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自愿性,厘清其内涵与外延。并通过明确保障自愿性的意义,确立自愿性保障的价值。之后对英美法系为代表的美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相似制度中有关自愿性保障的内容进行介绍,以世界的眼光对自愿性进行审视,以便更为充分和广泛的认识自愿性的保障问题。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认罪认罚制度自愿性保障的现状进行梳理,从人身自由、如实供述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知情权、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权、庭审审查、反悔和撤回六个方面展开,厘清我国目前自愿性保障现状。第四部分以自愿性四要素为基础对自愿性保障进行完善,具体通过确立以非羁押为原则对外在自由性予以保障、确立沉默权对内在自由性给予起点保障、完善知悉权对明知性予以保障、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给自愿性提供全面的辅助性保障、庭审中采取全面告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自愿性司法保障、赋予反悔权作为对自愿性的最后保障。本文将自愿性解构为:自由性、明知性、真实性、自主性,并以四要素为主线,通过对自愿性中的自由性、明知性、真实性、自主性四大要素的界定并使之客观化,使其外显为可认识的形态。无论是对自愿性的客观化还是对自愿性保障的完善均以四要素为基础并围绕其展开,使得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自愿性的审查和认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使得对自愿性的保障更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