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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群体的保护不足,导致经营者违法成本低,维权法律环境差。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再到不久前新冠疫情严重时期的“假口罩”事件,其案件性质之恶劣程度、侵害群体范围之广度,都令中国消费者感到愤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正是该时期下公共利益诉求的产物。然而,该制度在推行之后,并未获得预期的实施效果,究其原因,是我国在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困境。对此,本文从困境入手,结合别国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类似的诉讼制度,并在我国的立法基础上,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路。本文第一部分,将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综合的阐述。首先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产生的背景进行介绍,其次以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为切入点,论述我国增设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并对我国发展该制度的立法进程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将重点介绍几种典型的、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相类似的诉讼制度,包括巴西的公共民事诉讼制度、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瑞典群体诉讼制度下的团体诉讼模式与公共诉讼模式。在对这些制度进行分析时,笔者亦会有所侧重,对不同制度的优越之处进行选择性地借鉴,并以不同制度的疏漏之处为戒。第三部分将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地探究,即首先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告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原告主体资格范围过窄、对作为原告主体的消费者协会的级别要求过高等。因程序规定是制度的核心,所以其次将分析该制度中起诉程序不完善之处。最后,因该制度运用的动力不足,因而将对激励机制的缺失问题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将就第三部分分析的现实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构想,结合第二部分所述的域外典型制度的优越点,在符合我国法律发展环境的前提下,经过严谨的论证,对该制度的原告制度、诉讼程序以及激励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