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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来,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公民对法治的理解不再局限于表面,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有特权的存在,政府也不例外。政府存在的前提也要求其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行事,政府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政府责任。因为人民与政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与代理的关系,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政府要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如果在职能过程中有违人民的授权,就要由此而承担相应的政府责任。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于它必须实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在此理念下,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责任政府的步伐。充分贯彻法治理念。在公权领域,提出了依法行政的理念,依法行政更加强调依程序行政、平衡行政和责任行政,强化政府责任是推行依法行政的关键,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必须从无限权力政府向有限权力政府转变,必须从依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由此可见,从理论上对责任政府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其时代的必要性和紧迫感。而本文只从责任政府构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即政府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角度来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从责任政府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辩析与基本理论及现实必要性来探讨。一为基本概念,包括责任政府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责任政府、政府责任及其它们的关系来看建立政府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二为基本理论,责任政府构建的理论基础众多,但本文仅从法律角度来加以论述,即从法治一个角度来支撑起政府法律责任的建立,从西方思想家到中国“法治国”理念的叙述,充分体现法治思想在构建政府法律责任制度上的基石作用。由于上述已经提及建立政府法律责任的理论支撑,最后将把构建它的现实必要性加以论述。第二部分从西方国家构建政府法律责任经验的角度来分析其要从哪几方面来探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法国等国都建立了顺应本国国情的政府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程序及相应的保障措施。本部分从立法视角、法律监督视角、责任追究视角来分析西方在此方面所积累起来的经验,为中国构建责任政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重点讲述中国在构建政府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及中国现有制度上的缺陷。具体分为三个方面:在立法的制定和实施中的空白;监督机制本来是一个整体,是多方合力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机制,而我国的监督机制发展不平衡;最后,在具体的政府法律责任落实到行政官员身上,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虽是借鉴了外国许多优良的东西,但是在责任追究上又欠缺这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所有的不足都会在构建责任政府的历程中增加难度。第四部分借鉴西方具体的做法,在政府法律责任立法、监督、公务员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一一提出相应的对策,使政府法律责任制度趋于完善,对构建责任政府的建立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