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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逐步推行和法律相对社会现实的滞后性,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影响下,恶意诉讼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生,并日益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这就造成了司法资源严重浪费,并降低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通过民事恶意诉讼和民事诉权理论的分析以及典型案例介绍,发现目前我国关于恶意诉讼界定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对恶意诉讼规制与诉权保障的边界还存在模糊不清的认知,这些都影响到民事恶意诉讼的有效规制。笔者从限制权利滥用的视角出发,通过理论研究、分析、对比、归纳等多种方式,结合恶意诉讼的拟定义,认为民事恶意诉讼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于诉权的限制,且当前民事恶意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庭前程序存在缺陷,恶意诉讼行为的损害赔偿制度缺失,“恶意”的主观性难以认定,由此对于民事恶意诉讼问题作出相关思考。针对庭前程序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缺陷的思考,即规制路径的选择,认为需要立足从完善庭前开示制度、构成要件阻却、加强惩治力度方面加以应对;针对“恶意”的主观性难以认定和诉权行使的思考,认为民事恶意诉讼规制并不是削弱诉权,而是增强正当性行使诉权,并主要是基于主观过错出发总体分为“恶意”和“善意”,民事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恶意”行使诉权的体现,法律规定行使诉权是基于正当性即“善意”;最后升华至诉权保障的边界思考,认为通过构建诉权保障的宪法理论来确立诉权保障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