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中国公司法人逃债成风,债权人利益普遍受损.其情形主要表现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债和利用破产逃债.具体而言,滥用公司人格逃债情形有四种,一是公司经营财产不足,股东虚假出资;二是"脱壳"经营,逃避原公司债务;三是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四是过度控制,公司无经营自主权.利用破产逃债的情形也有四种,其一,隐匿、私分企业财产;其二,无偿转让,压价出售财产;其三,主动放弃债权;其四,债务清偿违法,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之所以造成公司债权人保护不力的状况,不仅由于公司制度本身就有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倾向,而且由于中国相关法律存在严重缺陷.其中,中国相关法的缺陷主要包括: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民事责任不明,司法救济途径不畅,清算程序漏洞重重,以及相关刑事犯罪的追究不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揭开法人面纱理论","直索股东制度",及"深石原则",颇有借鉴意义.移植外国法中有益于作者的成分,审慎修改中国法律,是解决债权人保护问题的关键.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第一建立公司瑕疵设立的人格承认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二堵塞法人终止和清算中的漏洞;第三疏浚司法救济途径;第四增设破产欺诈罪条款;第五制定调整刑民诉讼冲突的专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