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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作为我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是指针对转让土地权利而获取收益的主体,对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征收的一种财产性税收。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里所有生产、生活活动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无法替代的核心资源。土地具有不可移动并且面积固定的特性,使其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以及自然和社会人文环境的不同,而在土地价值上都存在着差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长,可供人类利用的土地资源将越来越少,“人地矛盾”突出,土地价值大幅提升,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土地增值的原因可以归纳为投资增值与自然增值两种。投资增值是指因私人对其土地投入资金或劳动力使之使用价值提高而导致的增值。而自然增值,是指土地外界因素之作用而导致的地价上涨。上述两种增值形式均通过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度来表现,但投资增值系由私人之资金与劳动投入而形成,故其增值收益亦应当归私人之所有,而自然增值的增值原因来源于外部,无论是因为城市化的发展亦或是其他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和状况的改变等外力作用,则其应当归属于社会经济发展之作用,若是将此部分收益作为私人所得,对私人而言即是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而对整个社会而言亦显失公平。国家作为社会之管理者,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是其基本职能,应当对土地自然增值部分的增值收益进行分配,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同时,有效的提供公共物品和管理社会。在我国,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地方税种,近几年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步攀升,这一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不仅有助于政府履行其职能,也为各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民生的保障提供了基础。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业,既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肩负着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的核心领域。我国的经济正处于一个由高速增长向平稳的、可持续的发展转换的“软着陆”阶段,房地产业在带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产业结构不合理、房地产价格增长过快、房地产开发收益过高等问题,对此,应当按照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土地增值税制度作为调控房地产业的核心税收手段之一,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不仅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发挥房地产业在我国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中以及在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公平中的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没有能够有效的发挥其应由的作用,因此,夯实土地增值税制度的理论基础,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历史上,德国在19世纪受“涨价归公“理论的影响率先开征了土地增值税,而后,瑞典、荷兰、法国、意大利、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亦先后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尽管其具体名称各有差异,但都是针对土地的自然增值收益而开征,而且由于各国国情之差异其各自的具体制度设计亦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其成功或失败,都将为完善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提供诸多借鉴。本文在着重探讨土地增值税开征的依据、土地增值税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等问题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情况,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建议。文章分四部分,在第一部分,对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定义、特征、价值与原则进行了概述。在第二部分,分析探讨了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中的缺陷与不足,包括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三部分对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制度的设计、运行机制和发展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讨论分析了其给予我国的借鉴与启示。在第四部分,分别从理论构建之完善、制度设计之完善、监管制度之完善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