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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争论一直以来不绝于耳,尤其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欧盟等国为了否认《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又掀起对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讨论。许多学者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对第15条进行分析,并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多角度地分析按照该条规定中国是否能够顺利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笔者认为要想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不能仅仅从某一个条文或者某几个条文进行条约解释分析就得出结论,最根本的是解决《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法律性质及其与世贸组织协议的关系问题。在明确以上两个问题的基础上进行条约解释,分析该如何适用法条,这样得出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对于入世议定书的条文,亦或是世贸组织协议的条文的适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世贸组织中具有最高权威的解释主体,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分析众多条约和协定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对第15条作出释义。产生该想法后,笔者认为最能够体现法官思考模式的莫过于众多由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案例,所以笔者决定从涉及入世协定书的争议案件入手分析,初步决定选取“中国原材料案”、“出版物案”,之所以选取这两个案例的原因是:它们涉及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条第1款、第11条3款与GATT第20条的适用问题,而且这两个案件既有败诉又有胜诉,从这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分析法官对入世议定书和世贸组织协议关系的认定,总结出《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法律性质及其与世贸组织协议的关系。在上文基础上,笔者打算从另一个案例“紧固件案”入手分析第15条的适用,按照争端解决机构法官的思路解释第15条的适用。笔者认为欧盟等国不会轻易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们可以考虑向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其根据第15条作出解释和认定。如果采用此方法成功的效果会是对中国最有利的,但是风险也是最大的,只有对法官们的解释条文的思路有绝对的把握才能够通过该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希望通过此文能提供更多说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做出对中国有利的解释和判决。硕士论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世贸组织《入世议定书》的性质对具体条款解释及适用的影响。第一节选取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入世议定书》并对其进行对比分析,整体上认定其为一种“准国际条约”并可以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之,具体条文角度上,总结出《入世议定书》是《世贸组织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本议定书是《世贸组织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两方面展开分析,一是“组成部分”的涵义应该是会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同与其相关协议一起被适用和解释,二是《世贸组织协议》的范围应该是《世贸组织协议》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包括作为附件的多边贸易协议。第二节从两个方面分析《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性质,一是介绍了专家学者们对该议定书的研究和看法,二是通过案例总结分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该入世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第三节就上述两节的结论进行整理分析,确定议定书的性质对解释和适用具体条款的影响。第二章在第一章明确了议定书性质和条款解释适用的原则的基础上,展开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和适用。第一节从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解释依据及对第15条的解释三方面展开,第二节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于第15条的看法和解读,第三节以“欧共体-紧固件案”为中心分析争端解决机构对第15条的解释和适用,以达到验证本文对议定书性质及对15条的解释分析的正确性和可行性。第三章是对第15条效力部分终止后的适用展望。第一节总结该条效力部分终止后与我国有主要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态度和对策,。第二节针对上述局面以及前文的对第15条的分析,总结出相关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该解决措施的可行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