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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确立的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和执业,律师权利义务和业务范围,律师的法制责任以及律师的管理等方面内容的一项国家司法制度。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相对短暂,其发展历程更受到层层阻力。本文摘取清末民初这一特定历史时段为切片,以律师制度为视角,首先从生产力发展、社会政治法律大变革的内因层面分析了清末民初律师制度肇建的历史大背景,探讨了清末律师制度在中国出现的历史必然性;接着介绍律师制度在领事裁判权等外力作用下的艰难创建;清末“官代书”对律师制度创设的促进;清末司法改革拉开了建立中国现代意义上律师制度的序幕。 进而重点论述了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主要特征。民国初期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历史上律师制度的首次确立,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它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在中国首次对律师自由职业者身份进行了确认,规定了以学历为主的准入、执业资格限制,设定了司法与行业双重监管的体制,在开中国律师制度之先河的同时仍带有“男尊女卑”式宗法传统文化的烙印,限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局限,该章程具有大陆法系的基本风格。 文章又从清末民初这一历史时段背景下的司法实践角度,结合相应案例,有选择性地介绍了当时律师的正面代表形象人物,中国律师第一人——伍庭芳;反面典型,有才无德的汉奸律师——曹汝霖;以及代理了民国初年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代理律师——余成烈;并介绍了清末民初在中国执业的外国律师的情况;同时转换视角,考察了当时在国人眼里对中国律师及其制度的评价。 在对清末民初律师制度从制度创设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考量的基础上,接着对我国最早律师制度的形成、得失进行评析,对此特定历史时段律师制度的作用和地位,制度创建的理想以及对后世的深远影响与借鉴意义做了一定的分析评论。文章既肯定了其创建具有划时代意义、对律师自由职业者身份的界定准确、准入资格限制严格和规定行业自治影响深远的“四得”;同时,也评析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