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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融资信息的发布与交易撮合,打破了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壁垒,有效地实现了行了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对接,因而受到市场的热捧。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是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但是融资方项目经营的高风险性、投资者信息获取能力和风险意识的匮乏和“领投+跟投”模式下的道德风险都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造成众筹市场上的信息噪音、信息不实陈述和欺诈问题泛滥。英美是世界股权众筹的两大主要阵地,同时,英美也都率先针对股权众筹市场上所出现的风险和法律问题开展了众筹立法活动。英美众筹监管规则都基于众筹平台的独立中介地位,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其信息披露职责,并且详细地明确了平台信息披露职责的内容、披露方式和责任承担等。自2014年开始,我国监管层就尝试针对股权众筹市场上的信息乱象进行监管,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职责,其相关规定多零散见于“管理办法”、“意见”、“通知”等文件,更不用说形成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针对我国实践和法律监管中因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权属不清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风险,本文借鉴了英美众筹监管经验,重点讨论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股权众筹平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首要问题就在于众筹平台应当向市场披露什么信息?基于此问题,本文将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职责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自身信息进行披露的职责,另一部分则是平台应当承担起督促项目融资方进行信息披露之职责,并且分别就此两部分所应当披露的详细内容作出了细致地划分。其次,众筹平台应当以何种形式进行信息披露?相较于传统证券市场对纸质传媒的依赖,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更应当发挥其互联网金融中介的优势,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自身的信息披露生态圈。再次,有效进行信息披露并非要求义务人披露全部信息,众筹平台如何判断哪些信息属于有效信息?本文探讨了股权众筹中“重大性”信息的内涵及判断标准,并且将信息披露所应当遵循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就股权众筹的特点作了具体阐释与适用。最后,众筹平台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如何通过责任追究机制来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是应当更多地依靠行政监管还是凭借自律监管机制对信息披露不实责任进行监督与追责?在区分了众筹市场与传统证券市场的不同特征之后,本文认为信息披露不实责任追究问题应当更多地依靠自律机制,主要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明确责任、赔偿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