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检视——以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为起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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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伴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也日趋多见。然而,现实中的城市拆迁却并没有能够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动力,各地不断升级的拆迁纠纷也显现出了这一领域的混乱。其中,被拆迁人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参与者,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无疑是拆迁纠纷频发的根源所在。  从实践中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有以下问题:在拆迁决定的启动机制中,主要由政府部门单方面作出,被拆迁人缺乏起码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拆迁安置补偿程序中,评估机构难以保证其公正性,赔偿范围相对狭窄,补偿的时间也相对落后,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得到公平的补偿安置。在强制拆迁中,部分拆迁部门更是依靠其行政权力强制实施拆迁,无视被拆迁人的基本人权。而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却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从成因上分析,当前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立法理念上,现有立法忽视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制度设计上,现有立法侧重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忽视对被拆迁人权利的保障;具体操作中,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随意颁发行政许可,甚至与拆迁人相互勾结,恶意压低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违法实施强制拆迁,更进一步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利。  可以看出,被拆迁人的权利在现有制度下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重构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首先,应当树立以私权保障为核心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理念,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其次,应当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决定作出机制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征收决定的作出应当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严格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并且限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再次,应当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公平补偿,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达成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条件,建立独立公平的房屋评估机制,适当扩大安置补偿的范围,增加异地回迁等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利益。最后,应当保障被拆迁人在强制拆迁中的基本人权,并且赋予被拆迁人在拆迁征收决定和强制拆迁中的救济权,废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政裁决前置程序。惟此,才能不断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有效化解拆迁纠纷,促进城市的不断发展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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