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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和名字一般组成自然人的姓名,姓名是一个人存在于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代号。在原始社会,姓名是个人对社会团体或者血缘关系或某一类的归属,是一种个人到群体的转变。由于商业贸易的发展,在当今社会,姓名除了具有区分他人的作用外,还有了某些商业价值。为了节约宣传及设计成本,部分企业未经允许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以攫取姓名背后所代表的品质荣誉及消费者的信任。姓名商标抢注产生除了部分企业攫取不正当利益外,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制度存在缺陷,另一方面也在于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认定标准也亟待厘清。因此,本文将从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原因入手,结合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一方面从实践中分析我国姓名商标侵权案件,另一方面结合其他国家对姓名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制和保护,为我国处理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将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首先梳理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案件,分析我国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原因,姓名符号背后的商业化利益、企业“搭便车”效果卓越和企业违法成本低下等原因使得企业敢于“铤而走险”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事前审查机制缺乏可操作性,事中救济不足,事后维权困难是我国《商标法》在规制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方面的不足和缺陷,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也有许多不足。第二章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判定标准。干涉、盗用和假冒是侵犯姓名权的方式,抢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主观上有注册牟利或者产生混淆的恶意,客观上未经授权直接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其行为性质属于盗用他人的姓名。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笔者在分析后认为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更为妥当,即当商标注册人主观上有不正当使用商标目的,客观上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姓名权人有关联则构成侵权,同时从姓名权人的知名度、注册商标文字和姓名权人姓名的相似度、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姓名权人所从事行业的关联度、姓名商标的文字有无特殊含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商标申请人主观上不正当目的的认定。第三章完善我国处理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问题的建议。在从宏观上认定处理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基本原则后,结合域外法部分就我国姓名商标注册与审查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包括采纳美国《兰哈姆法》中“意图使用”原则来对我国姓氏商标进行注册,对姓名商标实行“先申请-后使用-再注册”的程序,这样使姓名权人在整个商标注册阶段拥有两次异议救济权。其次加强对姓氏商标显著性审查并规范姓氏商标显著性审查的认定因素,最后引进形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