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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学者研究焦点多集中于侵权类型化划分、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归责方式等方面,较少对司法实践中急需的过错要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司法实践通常适用过错的主观认定方法,忽略了侵权行为客观化的基本规律,而且适用的实体法太过抽象,导致裁判的社会效果面临挑战。本文以过失为切入口,通过比较分析,梳理了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概况,得出结论是大陆法系的侵权法立法过于抽象概括、应用性不足等缺点,且主观认识方法的局限也无法适应司法的需求,故以英美侵权法过失认定的判例规则为基础,力主借鉴注意义务客观化的分析方法,建立过错行为客观化识别规则。为了协调侵权法移植和过分追求客观化的缺陷,通过强化利益衡量、矫正正义以及对法律漏洞进行积极解释等司法理念,来确保最终的裁判公正。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约二万八千字。 第一部分引言对我国侵权法立法与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进行了陈述,通过对侵权法过错要件源流的考察,提出了过错认定的核心在于过失认定,勾勒了过失认定的基本轮廓。 第二部分引用了业已生效的侵权法案例,在案例中对相关焦点进行了简单评述,提出目前过失识别标准尚显欠缺,面临适用的困难,认为过失的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皆有不足,提出以过失的主观价值为基础,建立过失行为判断的客观化规则。 第三部分是过失的比较法考察,以大陆法系的法、德、日等国立法为依据,认为该法系立法缺陷是过于抽象,适用性不足,忽视了过失行为客观化的现实。英美侵权法体系较为复杂,尽管缺乏逻辑周延,但是其过失认定的判例规则却颇有借鉴意义,因此力主取其过失认定规则为我所用。对法律移植的弊病提出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的解决办法。 第四部分是过失的具体分析方法。认为首先应该建立理性人的行为标准,低于其注意程度构成过失,考量过失的相关因素,包括行为的法定义务及例外规定、习惯和惯例、行为外观、未成年人、精神病、专业人员等个体差异情况、紧急情况、先行行为等等,认为应该以多角度的观察来准确识别行为的过失程度。 第五部分阐述了侵权案件中对过失的裁判理念。主要目的在于克服成文法规则的不足。 最后对我国正在制定中的侵权法提出了期盼,认为应该重视司法的需求,改革过失主观认识方法的不足,建立客观化识别规则,树立公平把握利益平衡的裁判理念,以实现侵权案件的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