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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是一项运用广泛但又长期疏离于行政法学界视野的法律制度。在服务行政的社会背景下,行政管理方式趋于多样化、柔性化,从事前监控逐渐转向事后监督,为行政备案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那些不需要事前许可但又需要行政监控的事项则可以通过备案管理实现监督的目的。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以及行政的日益专业化,行政权的外部监督愈发力不从心,而以行政备案等内部监督方式实现行政权的自我规范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经过备案这样一种过滤性的程序,可以有效地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异化,保证行政权的良性运作。而且,备案的行政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起到先例的指导作用,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行政备案成为连接内外部行政的桥梁性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内外部行政法功能的互补性,反映出在秩序行政向社会行政转变的背景下行政法对服务型政府的双重建构的使命。目前,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传统行政权运行模式的影响,行政备案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我国,行政备案的制度建设仍然很不成熟,行政备案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社会背景下,有必要对行政备案进行理论界定,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的行政备案制度并加以完善,使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梳理学界对备案涵义的理解以及实践中备案种类的划分,总结出行政备案的基本特征,即行政备案是备案受理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备案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事项;申请行政备案的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行政备案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以此将行政备案与立法监督备案、司法备案、政党组织备案等备案类型区别开来。结合行政备案的基本特征将行政备案定义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本身依法将规定事项的相关材料报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查归档的行为。行政备案包括外部行政备案与内部行政备案。行政备案不影响报送备案事项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事后监督。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反观我国的行政备案现状,可以发现,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备案用语混乱、效力不明,在目前的规范性文件中出现的一些“行政备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备案,备案与存档之间的区别以及备案是否是行为生效的要件仍不甚明确;行政备案的设定过于随意,不同阶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有设定行政备案的情况;行政备案的程序不规范;行政备案审查的界限模糊,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互交织;行政备案的救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行政备案并没有有效地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备案作用,促进行政备案良性、健康地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行政备案制度:第一,统一行政备案用语、明确价值指向。在以后的行政备案立法中应当以“监督性备案”为主流,且外部备案中“任意性备案”在备案中的比例应当有所提高,第二,规范行政备案的设定。在设定主体上,应该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来规范;在设定事项上应当既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又要兼顾行政效率,在内部备案上应当以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为主;在设定方式上可以根据情况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众讨论等形式。第三,明确行政备案机关的备案职权。具体包括:要求报送备案权、备案审查权和备案的后续监督权。第四,从行政备案的方式、时限、信息公开等方面完善行政备案的程序。第五,建立、健全行政备案的救济机制。可以考虑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为行政备案提供便捷的行政救济途径;同时将行政备案纳入司法审查,增加适宜的判决形式与司法审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