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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践的结合,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同样来自于实践。在现代国家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必须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夯实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制度基础,这是充分保障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题之一,也是推进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的保障。在市场化和民主化双重挑战背景下,中共领导人秉承“摸着石头过河”的务实精神正在逐步推进各项政治经济改革,力图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制度成熟的现代民族国家。现代国家作为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是由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和国家认同观念作为支撑的,它致力于对全体国民的统合和塑造。民族主义、国家认同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都涉及民族主义,以此为切入点,立足于国内外对民族主义理论和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研究,探寻民族主义、国家认同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系。在现代国家建设中少数民族与汉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日益扩大,以及共同发展和繁荣等问题,都要求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理论的发展并发挥其先导的作用。近几年,“西藏问题”与“新疆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反映我国民族关系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地方。在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运行受到忽视,特别是最近一些年,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和滞后性逐渐显露出来。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化国家建设,我们是应该予以重视的。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处理好民族关系,第一,应当正确引导我国的民族主义,在强调少数民族的“自我认同”的同时,更要重视对他们进行“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培养与巩固,使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这是多民族国家保持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第二,要相对清晰地划分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权限,使其关系法制化。如何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法制化的类型,是当代中国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第三,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是在政治转型阶段,政府必须具有灵活的应对政策,既要保障公民参与权利又要适度予以控制,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政府与民众的恶性博弈,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第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历朝历代的变迁无不是因为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权威,要进行现代国家建设,要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稳定、统一、发展,都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