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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技术的进步极大的促进了北斗卫星技术的日臻成熟。商业航天发展理念加速了北斗卫星商业化进程,军民融合战略以及北斗市场需求使得北斗卫星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 随着北斗系统商业化进程加深,政府自营商业模式难以适应北斗发展现状,因此需要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模式。市场私营主体的加入使市场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催生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北斗卫星存在的典型法律风险包括:(1)北斗卫星导航数据非法利用国际责任风险,即市场主体利用北斗数据进行非法军事活动以及非法商业转让而使其国籍国面临承担国际责任的风险;(2)北斗应用审批及服务行政责任风险,是指北斗应用企业在申请许可审批以及提供服务时,行政主体因目前法律规范的稀缺以及权利清单的不明确等因素而产生监管行政责任风险;(3)北斗重大事故与数据泄密刑事责任风险,是指北斗因非法干扰发生故障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以及北斗数据遭到非法泄露给予犯罪分子犯罪时机,相关刑事责任主体面临承担刑事责任风险;(4)北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风险,是指因北斗运营商存在故意或过失使用户民事权利受到侵犯遭受人身损失以及财产损失,北斗运营商面临承担相应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风险。 现存北斗法律机制尚不足以规避上述风险的产生,因此必须寻求建立国际与国内相结合的法律防控机制。首先开展国际卫星导航系统法律合作,中国可以通过融入国际卫星导航法律机制,积极开展国际空间组织领导下的多边合作,开展法律合作。其次健全国内监管机制,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北斗专有监管机构的组建以及监管模式的设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监管网布局,以致监管逐渐形成内生力量。再次建立卫星导航数据分级制度,数据分级制度能有效避免保密数据国际市场流通,通过数据分级加密协议的方式保护隐私权。最后推动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国内立法完成,明确我国北斗的立法体例,并完善国内立法中的损害赔偿机制。通过以上措施引导北斗卫星导航市场规范化发展,扩大该产业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