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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概念和范围历来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财物是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作为一类非常重要的犯罪对象,财物的界定关系到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侵犯财产犯罪和贿赂犯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我国刑法历来规定侵犯财产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贿赂以财物为中介实现权力的交易。在刑法中界定财物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犯罪的本质,判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受损程度。本文共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在刑法中界定财物的意义所在。第二个部分介绍了法律中界定财物的历史沿革,该部分以民法中物的概念、范围等内容为基础,力求通过梳理中外法制史中对财物的规定,为下文厘清财物的概念、性质、特征起到铺垫的作用。古罗马法时代认为物即是财富,范围宽泛,具体包括有体物、无体物、权利,甚至还包括人身(奴隶)。同时,古罗马法对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分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现代的西方国家陷于财物的有体性争议,对电力等无形的自然力有不同的态度。但是随着盗用电力行为的多发,各国开始承认电力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财物的概念、特征和性质,同时还介绍了财物是否限于有体物,是否必须具有经济价值等有争议的问题。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首先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是客观存在的,观念的拟制物不是财物。有体物早已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此没有争议。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无体物要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必须有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财物的认定标准包括:财物以有体物为原则,以无体物为例外;财物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财物具有排他的可控制性;财物具有消耗性。关于财物的性质主要存在三种学说,法律价值说,经济价值说,折中说。本文对三种学说的优劣给予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刑法上的财物首先是属于有合法权利之物,其次刑法上保护事实上的占有,但是非法的占有不能对抗合法的权利。本文的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财物的类型。根据财物是否可以移动划分了动产和不动产,主张不动产可以成为刑法中的财物。根据财物的存在形式把财物分类为真实财物和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自然属性虽是财产性利益,但是可以被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根据财物的法律性质,将财物划分为合法财物与违禁品。论证了违禁品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最后分析了人体器官可以成为特殊的财物。本文的第五部分是关于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界定了财产性利益的概念,介绍了获得财产性利益的途径、财产性利益的类型。论证了财产性利益可以被解释为财物,刑法上的财产性利益不是一律可以被解释为财物,只有具有交换价值和能被转移管理的财产性利益才能被解释为财物。最后本文在余语部分将非物质性利益和性服务排除在财物的范围外,详细分析了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