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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职责得到加强。法官职责加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当事人的协助。法官对当事人的协助行为针对的是诉讼资料的提出,通过询问、指示、讨论等方式,促进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同时还可以加快审理的进程,也保障公正性,并使诉讼尽可能在一个审级结束。本文将对法官对当事人协助这一行为进行透视,提出法官协助当事人行为的范围、方式、边界及救济方式。具体而言,本文正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官协助行为的基本理论:辩论主义现代化、处分主义充分行使以及司法社会性趋势是法官协助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协助行为是法官在审判中给予当事人在诉讼资料提出方面予以协助的行为;协助行为的性质是法官的职责行为;协助行为具有协调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诉讼进程、有助于当事人之间攻防对等以及实现当事人主体性权利等功能。第二部分是法官协助行为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在法国,法官在准备程序和证据资料提出时享有诉讼指挥权;在德国,法官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享有实质的诉讼指挥权,更有学者认为法官应该和当事人协同发现事实;在日本,法官可以通过发问的方式来对当事人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释明。通过比较,可以为法官协助行为作制度考察。第三部分为法官协助当事人行为的内容:在民事审判中,由于审判活动的程序性和专业性,再加上当事人自身资源和能力的局限性,当事人需要法官从诉讼请求的完善、案件争点的整理、案件事实的主张和证据资料的提出四个方面进行协助行为。第四部分探讨法官协助当事人的表现形式:法官的协助行为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施行,通常的表现方式有询问、指示和讨论三种。询问是就有关事项向当事人或证人求证;指示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适当的指引;讨论是同当事人进行对话和交流。第五部分是法官协助行为的边界和法官不当协助行为的救济:法官的协助行为不仅有其内容范围和方式,还应当在当事人诉讼目的和事实边界之内。假如法官的协助行为超出一定的边界,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异议权,庭审结束后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