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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新商标法中正式将“三维标志”列入了商标法保护的客体范围。自此正式确立了立体商标在商标法上的立法保护地位,而由此引发的立体商标的内涵界定问题,立体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问题,立体商标的权利成立要件的确定问题不断出现,可以说不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实务上,在我国还属新兴的商标类型的立体商标都面临着很大的考验。在美国,《兰哈姆法》通过对商业外观的保护实现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同时美国是保护商业外观相对较早的国家,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和丰富的判例为保护立体商标提供法律保障以及美国学者对立体商标的深入研究,都对完善我国立体商标的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系统的论述中美两国的立体商标制度,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如何完善立体商标的法律构建和厘清理论争议提出建议和思考。首先本文从立体商标的内涵入手,对立体商标和商业外观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分析。分析商业外观与立体商标概念的联系和区别,提炼了立体商标的法律特征,并阐述了对其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接着,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我国立体商标的立法的现状,以及我国立体商标的权利成立要件(主要是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立体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三个方面介绍分析了我国了立体商标法律制度现状。然后,亦围绕这三个方面介绍了美国立体商标在此问题上的的现状和发展状况。最后,在总结的基础上比较性的分析了中美立体商标在这三个方面的差距和差异,围绕上述问题,充分借鉴了美国对商业外观保护的经验,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理论观点及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