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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财政性资金是政府采购法的初衷,也是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自1998年起,我国逐步推行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引入,在节省财政资金和抑制腐败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然而,在当前的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却处于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经济利益导向明显,采购“合作”问题严重,政府采购的有效法律规范缺失,使得政府采购逐渐变质,采购过程中各种采购乱象频发。有:采购过程中招标流于形式、招标过程腐败、招标效率不高等。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采购乱象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都披着“合法化”、“程序化”的外衣。这一问题如不能根治,将严重浪费国家财政资金,腐败丛生,危及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约社会的更进一步发展。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提出要“严禁领导干部插手政府采购活动”。可见,政府采购中的不和谐现象已经得到一定重视,如何有效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成为新时期的重要议题。国外经验说明,合理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在完备法律制度的安排下实行透明化采购,并让公众广泛参与到采购监督过程当中,建立起健康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因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需要打破传统的观念,不再有政府工作人员高高在上的观念,让公众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实现“阳光采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这是保障政府采购有效进行的依据。二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制定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方式,包括坚持“管采分离”,统一管理标准;完善供应商评审制度;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体系;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发展并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及积极应对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和市场化。三是改革政府自身的不足,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监督以及事后的问责、惩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