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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现代社会财产流转的主要承载形式之一,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合同本身即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分配,它直接影响契约双方的行为,进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因而,以违约责任制度来维护契约的权威性,对于稳定市场秩序,保障财产安全有序地流转,促进商品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传统法学研究基础上采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对违约责任中违约的成因、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考察,以期以新的论证方法为违约责任制度方面的观点增加新的论据。全文的主要框架是第一部分是通过对现代契约理论的总结回顾,探讨了违约发生的理论基础即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违约的成因。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是违约合理存在的基础,同时一定条件下的违约可以发生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加大了合作剩余,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第二部分主要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探讨了它们的经济实质,认为违约责任的实质是对于违反约定义务所导致的不利益结果的分配,即将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二次分配,从而消除因违约产生的外部成本,并且是对违约行为的定价,使理性人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机制选择最有的履约—违约策略。同时在本部分引入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在合同领域的重要观点之一效率违约理论,对其在国内法学界引起的争议进行了讨论认为引入严格效率违约并不会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相悖,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在实践中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法经济学视野下的违约责任的性质与功能相应的要求有效率的归责原则必须能够激励未来的当事人采取有效率的预防行为。以此为标准,本文对违约归责的不同原则进行了经济分析,并从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机制等方面比较了二者其激励效率的高低和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认为在信息不充分,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违约方总能对于损失的预防、风险的分担等掌握更充分信息的现实状况中,严格责任能更好的激励当事人采取最有效率的履约—违约策略,和风险与利益的分配,并实现实质的公平。同时本文也肯定了我国合同法在个别情况下以过错归责原则作为严格责任的有益补充的做法。第四部分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有效率的赔偿方式是赔偿受害方在原合同中所享有的合作剩余的分摊额。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是用于在涉及不同交易成本时获得有效资源配置的两种不同方法。实际履行可以产生对履行激励的效应、对信赖激励的效应以及对采取防范措施激励的效应。同时“作为激励措施的实际履行”,不仅关注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效率,又考虑到债权人在合同不继续履行时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做出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在权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后仍然有效率,就应当实际履行,否则就应当考虑损害赔偿救济措施。而损害赔偿应当采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而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在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的设置和选择上,要看当事人意思及公益与私利间的平衡。首先应从具有切身利害的合同当事人立场,权衡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个案的具体情形以债权人的偏好等因素,以衡量何者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其次,在公平的基础上调和公益和私利的冲突。合同法对违约的救济手段可预为分配,赋予其中一方以强制履行权,再由当事人协商,以便保护该项强制履行的权力,只因交易成本1高低不同对上述做法的影响不同:当一个合同被违反时,法院关注的最主要问题是确定违约方和无辜方之间谈判和交易成本的标准。若当事人间交易成本不高,法院应予违约受害的一方实际履行权,允许其向对方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作出的实际履行。若当事人间的交易成本甚高,以至于实际上被剥夺了以协商手段解决纠纷的机会,则应由法院居中代为判定适当的赔偿数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