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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服务行业逐渐兴起,网络的影响已经极大程度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很多日常生活中必须亲力亲为的事情都可以通过网络来代替,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生活。我们可以在网上浏览新闻,玩网络游戏,下载或在线观看电影,在线购物等,也可以在微博、QQ空间等平台上沟通感情、表达感受。不仅如此,网络也逐渐成为一个让公众更好地表达自身意愿、参与监督的公共平台,积极有力地助推民主、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然而,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利用网络散布他人隐私,在网上随意分享正版电影、音乐侵犯他人著作权,采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等行为层出不穷。由于网络具有隐秘性、快速扩散性等特点,权利人在短时间内难以找到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从制止侵权行为、弥补自身损失,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由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商承担侵权责任。本文将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加以探讨,重点讨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和如何通过红旗标准判断网络服务商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并对通知删除程序进行具体讨论。正文一共包括六个部分,即导言和五章的内容,具体如下:导论通过某高校女生诉百度公司一案引入了笔者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思考。第一章先简要介绍网络侵权的特征、表现形式,并界定了网络侵权的概念。第二章是探讨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对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明确网络服务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章对网络服务商免责制度——避风港规则进行探讨,介绍了该规则的起源、发展,明确了适用主体中应排除内容服务商,适用领域可以扩展到著作权以外的领域。第四章重点讨论了红旗标准制度,明确其作为判断网络服务商知道侵权存在的判断标准,其地位相当于避风港规则的例外,并通过实例强调该标准应采纳客观标准。第五章,笔者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明确了通知制度和必要措施中的几个问题。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对本文的观点进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