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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作为一项制度,其有什么特征可以让其作为设计良好之宪法系统中的一个好的部分呢?”当然,有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违宪审查是有这样的特征的,但这些特征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挥其“特”的优质功能的,并且不是任何条件都需要且适合这些特征存在的。中国有宪法也有百年历史了,对于“百年宪政”这个说法很多国人是羞于出口的,因为不少学者认为中国是“有宪法无宪政”,宪政建设还颇待完成,进而就有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引进热”。在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蔚然成风的当下,本文试图探讨炙手可热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将遭遇的“冷”困境。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是一个理论性极强的课题,概念性的分析当仁不让地成为第一个任务,本文第一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文中的相关概念做了圈划界定,并对各个概念的发展渊源做了简单介绍。对概念的分析定义为下文的行文做了法理上的奠基。文章的第二部分进入本文的写作正题,该部分探讨的是建立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争议,将学界公认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中国国情下做了详细的探讨。强烈呼吁建立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学者们依其对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浮云遮望眼”的错误解读而热切的期待违宪审查保障人权的价值功能在中国发光发热,把假设而来的民主弊病和法制冲突也当做了引进这一制度的支撑,而本章经过分析论证得到的结论是:违宪审查在中国“基本上的功用其实是‘几近无声’,也就是说约略等于零”,其他国家采行这一制度所要实现的价值在我国不存在,或者是,该制度并不是实现某一价值最好的选择,学者们大费周章想要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当今的中国来说不存在采行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涉及的是本文的第二个写作切点,对建议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若干学者提出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可行性的质疑。笔者将学界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设计归纳到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两种模式分而论之,进行了制度层面和运行程序层面上的双重考量。中国的政治环境和法治环境都难以负担运行违宪审查制度的沉重代价,没有实践的支撑,甚至纸上谈兵的理论支持也是那么的无力。本文总体上否定了设立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想,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在前文推翻设想的基础上,给出了商讨性的建议,深化民主政治、强化司法审查(中国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区别于美国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文章第一部分对此做了详细区分,最后一部分也有说明)。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采取符合具体国情的举措,本文对此做了初步的探讨,结合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背景和司法实践中的理论,希冀为该项制度在立法建设、司法操作和司法机构设置方面提供一种思路和可供参考的理论支撑,不是创举,只是对不完善的“本土资源”给予了可能的路径和寄予了完善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