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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中,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共同组成治理结构,它们依据法律和章程赋予的权利、责任、利益相互分工,并相互制衡。2005年《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将担保决议权分配给了章程确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那么,没有决议权的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在未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究竟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呢?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中,争议不断,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未对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而《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条等又确认了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一般不受限制的原则,这使得学者和司法裁判人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上,产生歧义,出现困难。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不同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各自不同的视角逻辑、分析路径和价值取向。最终的结果是,相似的案件常常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背景下,这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也使得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大大减弱。鉴于此,笔者认为,以具体案例为切入,在对基本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研究全国各地法院对这类纠纷的裁判思维和路径,并分析其中优劣,寻求一条最优的可操作的路径对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引言中以最高院的一则案例入手,引出理论和实务中的常见的争议焦点,提出研究意义和方法,并对探讨此类问题的观点和相关文献进行了总结,进而在第一章中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和概念进行规范分析和机制分析;在第二章中通过对2005年《公司法》出台前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和研究理论进行回顾,以此分析《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性质和具体内涵,同时对域外国家的立法和理论进行分析评述,希图从中找到借鉴;第三章则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后,以裁判的视角对涉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焦点问题进行理论概念和逻辑上的分析探索,厘清当前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所存在的思路偏离,寻求找到研究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效力的分析路径,既能兼顾交易安全、保障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恶意利用担保输送利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同案同判的最直接方式对这一问题补充立法,故在第四章中针对理论上的争议提出立法建议;第五章则为确保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提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