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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是我国古代社会极为显著、重要的文化特质。近代以来社会的巨大变革虽然使得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孝道精神仍将在我国长久地存在并持续地发挥作用。孝道精神存续的社会前提是家庭的存在,中国的文化传统则为其存续提供了强大的文化—心理基础,人自身安生立命的需要及其对超越向度的追求则是其存续的精神根源。孝道精神仍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文化背景。我国古代的孝道精神包含孝敬(孝顺、孝祭)、孝养(养身、养心、养志)等丰富的内涵,具有伦理、社会—政治、宗教超越等复杂的多维向度。这种丰富内容、多维向度所形成的孝道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古代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地位的“意识形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作为整个古代社会的构成部分,同样深受孝道精神的型塑、影响。从孝道精神与法律表征的关系模式来看,呈现出“孝统于法”的整体格局,孝道精神具有对于法律的统御地位,亦即孝道精神乃是更为根本的价值判准、政治元德、行为规范;从孝道精神在法律中表征的内容、形式来看,表现出全面规制的形态,法律不仅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奉养义务,而且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精神上的孝敬义务,不仅规范子女的外在行为,而且规范子女的内在心理、情感;从孝道精神在法律中表征的规范性质来看,局限于科予义务的规范性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孝道精神既是存续至今的孝道精神在法律方面的反映、体现,也是我国现行法治建设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相应传统的吸收、继承,孝道精神在社会生活中的延续并继续发挥作用乃是其在法律上的得到反映、表征影响的社会基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则影响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孝道精神的表现形式,二者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互为表里。当代强调对人的尊严予以平等尊重的时代精神使得我国古代孝道精神中所蕴含的愚孝等歪曲人性、扭曲人格、蔑视人的尊严、否定人的独立价值的因素必须予以抛弃,并以发现和尊重人性、重视人的价值、注重人格的完整和充分的自我发展以及崇尚和尊重人的尊严为根本精神旨趣对其予以变革,这种孝道精神可以经由恕道而实现其当代转换。同时,当代中国孝道精神的法律表征从其整体关系模式上应从“孝统于法”向“孝融于法”实现转换;作为当代中国孝道精神法律表征内容的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因其对个人财产权的合理限制而具有某种社会意义,而家庭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容隐制度则维护了家庭秩序,使得个人与国家之间保持了必要的距离而具有了某种政治意义、民主意蕴。当代中国孝道精神的转换及其法律表征的型塑乃是当代中国家庭秩序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具有了超出家庭秩序范围的社会—政治维度,因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和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