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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宪政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私权观念不断加强,新闻调查报道之合法限度日益受到社会各界质疑,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新闻调查之合法性限度究竟该如何界定?理论和实践界又该如何作出回应?新闻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多是单就新闻媒体之操作经验而谈,或诉及宪法法律支撑,或依赖新闻伦理。但于现实之实践操作,于新闻调查之合法性重获,并没有明显的帮助。 在新闻立法尚存缺位,正式制度构建速度缓慢的现实背景下,转向新闻调查的行为规则本身,构建新闻专业主义,似乎是为其寻找合法性的一个有效突破口。 国内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讨论多着力于宏观制度层面,或者是诉诸于职业道德伦理规范,而于新闻传播行为本身的规则制度则少有涉及,本文拟完善这一缺口。本文选取与新闻调查较为相似之案件证据调查作为模仿对象,置二者于比较之语境,拟为新闻调查之制度构建提供一些理论和实践设想。 新闻调查和案件证据调查因不同场域之制度规则、社会功能、合法性支撑点等有所不同,对于真实的要求并不相同。前者合法性渊源来自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等权利的自然延伸,并不具有法律规定之严格标准。后者则有法律明文规定之确认标准与确认方法,且在实践中已发展出一套较为完善的证据制度,值得新闻调查借鉴。 之于具体的行为规则,我们将视角转向刑事证据调查领域,将新闻调查和刑事证据调查置于比较的视野,对二者的制度变迁史进行描述,利用不同场域中惯习之相似性,为新闻调查借鉴刑事调查规则提供合法性支撑。经过考察发现,新闻调查和刑事证据调查都经历了类似的制度变迁史,即由国家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体现在价值哲学方面,即由偏向秩序转向偏向自由正义。 于具体之理论关联,首先,新闻调查领域亟需引入刑事司法之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对抗式辩论理念。于具体之实践关联,则需培养专业精神,将专业主义作为信仰之一。同时,利用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送达制度和存档制度,依靠证据避免新闻侵权。 此外,本文还对新闻调查在案件证据调查中的应用价值,以及新闻侵权案件中法院和社会宽容态度方面,适当着墨。新闻记者在调查活动中得到的材料,可为案件证据调查提供线索和证据来源,在执法机关查证后有些甚至可以转化为定案证据,有效缓解司法救济的滞后性和局限性。鉴于此,司法审判应兼顾新闻传播的内在规律,对诸如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文书和行为的“特许权”,名誉侵权案中已采取道歉更正、消除影响措施,或属连续报道中先期报道部分失实等情形,应采取“宽容”态度。 方法论方面,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法、历史考证法、案例分析法等主要研究方法。 “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德国早期浪漫主义诗人诺瓦利斯的这句名言,道出了比较研究的价值真谛。本文也基于这样的考虑,将比较的思路贯穿全文,考察新闻调查与证据调查之异同,为理论与经验借鉴提供前提。 此外,这二者虽同属行为领域,同称“调查”,但并不能因此而自然获得理论与实践中借鉴之可能性与合法性,鉴于此,本文借鉴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描述性的社会史风格,对二者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作简要回顾,考察二者变迁过程的形式和实质相似性,以期从历史及现实旨趣两方面证明比较之自洽性。 而后运用实例分析,既为相关理论提供解释,又为新闻调查规则提供实践性说明,以期为新闻调查之实务操作提供助益。 通过上述努力,本文期许在借鉴案件证据调查规则制度,改善新闻调查行为规则的前提下,扩展新闻调查之合法行动空间,于私权观念不断增强之宪政背景下,与法律、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器一道,促进民主建设,推进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