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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英文“constitutionalism”一词的汉语对应词,是一种通过宪法的颁布和运行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的总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而宪政则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和实现,是宪法的动态表现形式。宪政是为了防范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从而在两者之间构造相互调适的制度装置,其基本手段在于限权,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也正是宪政的核心价值所在。宪政不仅是一种制度层面上的政治架构,更是一种价值追求与生活方式,融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和每个公民的心中。宪政在西方社会已有数千年的发展历程,是西方社会历史演进的结果,是根植于西方文化传统土壤中的智慧结晶,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和文化根基。西方宪政的文化根源有二:一是契约精神,二是基督教的人性悖论。契约精神的内在本质是平等、自由和互利,这正是宪政的灵魂;而由契约观念所派生出来的主体意识、权利观念、民主思想、法治思想以及和谐、宽容的政治理念构成了现代宪政的精神支柱,并为宪政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基督教的人性悖论认为人的天性中具有不可克服的恶的因素,一是自利性,二是智力和道德上的不完善性,这些只能通过外在的强制措施予以规制。正是这样的理论为法治主义、权力的控制和有限政府的建立创设了理论根基,并以宽容、仁爱、平等的思想构成西方宪政的人权基础,从而成为西方宪政的文化根基。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历史造就了独特的宗法文化体系,表现为德治主义、义务本位和人治主义。不可否认,中国传统法文化中蕴涵了一些与现代宪政内在价值相契合的因子,但总体来说,由封建社会所孕育和培养的传统法文化包含了太多与现代宪政精神相背离甚至是抵触的因素。封建专制、宗法文化、小农经济都是造成宪政无法在中国传统社会存活生长的原因。因此中国的文化土壤中没能自然生长出宪政,也没有发展出与之紧密相关的法治和人权思想。但是历史已经证明,中国传统的仁政思想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必然导致专政和人治,而只有通过法治的方式并颁布运行由公民同意的基本规则作为基础的宪政,才是一种妥适的政治生活状态。自中国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出于强国富民的目的,积极追求宪政在中国的移植和发展,百日维新、清廷立宪、辛亥革命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都是对宪政的探索和追求。然而,旧中国的这些宪政实践无不以失败而告终,其原因在于对宪政本身的误读、对社会基础的忽视以及当时严酷的内外环境。但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些探索和失败也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教训和启示,成为中国在新时期进行宪政实践的有益借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宪政理论为思想指南,进行了一系列的宪政探索,使中国的宪政实践呈现历史发展的崭新面貌。在新民主主义宪政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为社会主义宪政的道路做了良好的铺垫。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并做出六次重要修订,进行了一系列的宪政实践。经过五十余年的探索,我国宪政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卓越的成就,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但由于种种人为和客观的原因,我国的宪政建设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遭遇了许多挫折,直接表现为当前宪政状况的诸多不完善。从宪政的内在要求来看,我国的宪政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不可否认的是,走向宪政已成为现代中国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加强宪政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制度兴国的必由之路,更是值得我们追求的价值取向和理念。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市民社会正在孕育和生成、法治建设日益加强、多元自由的文化环境也逐渐生成,宪政赖以生存的土壤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之中,这为宪政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保障。宪政建设是一项体系宏大的系统工程,要进行宪政建设首先必须确定其指导原则。西方近代宪政的价值追求及构建为人类宪政建设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理念和原则,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原则进行辩证的扬弃,并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其合理成分,使中国宪政建设能够向着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更加完善的方向前进。在进行模式选择时,我们应该将自然演进模式与政府推进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努力培育宪政的社会和文化基础,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在宪政建设中的良好互动。同时,我们更应该积极搭建宪政建设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平台,培育宪政赖以健康生长的土壤和根基,使宪政不但成为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模式,更要使之成为每个公民信奉并追求的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此外,我们还应该进行宪政改革,将宪法司法化从理论变成现实,使宪法从纸上的法律转化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切实保障公民权益的武器,让宪政的核心价值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得到彰显。宪政建设是中国真正步入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和价值追求,既需要科学严密的理论准备、积极审慎的制度设计,更需要深入人心的观念启蒙和义无返顾的实践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