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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是我国证据制度获得极大发展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明显的不同,证据制度也相应地显示出其时代特色。曾经是“证据之王”的口供,其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罪从供定”的断案原则在许多案件中已失去作用。确凿的物证在开始在审判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从唐朝开创的这一作法宋代沿袭下来,即,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口供也可以结案。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虽然在宋代的律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结案,但在实际审理活动中,已经趋向这一现代诉讼原则了。统治者从立法上对各种证据的收集都做了规定,如限制拷讯,要对实施拷掠的官员进行惩罚。禁止系虐证人,对证人实行保护措施,这可以保障证人能积极出庭作证,顺利取得证人证言,可以促使案件得到尽快处理。宋代在检验制度也日趋完善,对要检验的范围、检验的程序、检验的人员、检验的方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宋代的司法官员对收集到的证据,会运用各种方法、手段去辨别真伪,以达到能正确认识案件事实的目的。但是受传统的人情、法意并重思想的影响,证据的证明力有时竟被忽略了。宋代许多士大夫出身的法官,长期包读经书,知义理,重人命,又参加过科举考试,对法律条文及案例了解较多,所以他们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重视证据的收集、鉴别和运用,采用灵活手段,注意利用犯罪心理学知识,以不畏权贵、细心认真而赢得后人赞誉和效仿。士大夫的证据观念集中体现在他们的文集及法学专著《折狱龟鉴》和《洗冤集录》等中。其中《洗冤集录》也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第一步法医学专著,成为当时及后世办理命案的官员必读之书,被“奉为金科玉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