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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质是通过赋予发明创造人、商标所有人、作者等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一定范围内的专有权,使得他们在回收其知识产品成本的同时获得成本以外的酬劳,从而激励创新、刺激有益的知识产品的生产。这种专有权虽然有时间上、地域上以及基于公共政策考虑上的限制,但是人们对于它的垄断性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比以前更加重要是因为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财富,成为经济发展最大的推动力,而这一制度在激励新知识和信息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并且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方面是如此的有效以至于别的制度安排不能望其项背。当然新经济也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冲击和变化。总的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更加容易,知识产权人更加难于控制自己的权利,因此他们对于权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权利的扩张又不可避免地影响乃至损害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形象地说,知识产权制度就像一个跷跷板,一头是权利人的利益,一头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一直是困扰立法者的难题。 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对应的是规制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可以形成一定的限制,权利相对人也可以从民法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中寻求对于这种滥用的抗辩。但是,最有效的规制手段是反垄断法。这是与反垄断法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而有效率的市场秩序的法律价值相一致的,也是各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总结。但是我国仍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更谈不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这就造成了我国众多企业在国内外频频遭遇外国知识产权人侵权控诉,而面对跨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攫取巨额垄断利益却无能为力的被动局面。 本文关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研究,试图通过较为深入的理论思考和实证分析得出一些结论,为这个领域的研讨尽一点绵薄之力。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第一,权利扩张,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成为主流;第二,原有的平衡被打破而新的平衡尚未建立,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需要重构;第三,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前频频触礁,针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个人提起了反垄断诉讼,以维护有效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该部分将论述置于知识经济的宏观背景之下,是全文的基础,也为下文的理论阐述埋下了伏笔。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二部分反思了知识产权垄断的合理性。文章从对知识产权的质疑入手,依次回答了“知识产品的私有产权制度是最优的选择吗?”、“知识产权在新技术的冲击下还能维持原有的对价与衡平吗?”、“知识产权是否己经沦为了发达国家知识垄断的工具?”等疑问,从经济学的、法学的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品的私有产权制度的合理性;从而在理论上消除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怀疑和不坚定。同时指出,合法的权利需要合法地行使,否则就构成权利滥用,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行文自然过渡到下一部分。 第三部分是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理论。作者首先界定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指出它是指知识产权人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不适当地行使权利导致他人和社会利益受损的情形。然后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合法垄断权的非法行使,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最后,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出发,作者归纳出两种滥用类型。第一类是超出知识产权法自身权利范围的行为,如拒绝使用。第二类是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以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有效竞争为判断标准。此类型下又可细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企业合并中的垄断行为等,它们是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此外,针对标准领域内的垄断问题作者结合思科诉华为一案做了初步探讨。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如何规范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首先面临制度选择问题。为什么是反垄断法而不是其他?作者认为这一方面是由反垄断法的宗旨、功能以及与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的根本一致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私法体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私权滥用的问题。接下来作者运用实证分析法简要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领域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尤以美国和欧盟为重点),以期对我国将来的立法有所借鉴。特别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之前较少得到重视,然而它对于一国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又是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本部分单列一个主题进行论述。 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构想,亦是全文的重点,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和不足。第二层次是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若干思考。作者建议基本的立法框架是: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我国将来的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当中,辅之以专门执法机构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审查条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