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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制度是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到以下的组织进行调解: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其中,第一类是对企业内部的调解组织进行的规定。第二类和第三类的组织都属于基层调解组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说明了基层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的亲民性决定了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把解决民生和化解社会矛盾问题放在首位,在当前民间纠纷数量激增的背景下,只有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才是解决民生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方法。由此产生的“大调解”体系,是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重要范例。要建立完善的“大调解”体系,就要合理运用仲裁和诉讼之外的调解资源,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制度的涵义以及基层调解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优势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从理论上对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制度的理论发展过程,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运行的可行性。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时人双方或多方自愿选择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可以有效防止纠纷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同时,中国人几千年来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大多不愿意走上法庭来当面对峙,“以和为贵”的思想使人们在面对纠纷时更愿意“坐下来,谈一谈”。在这种文化体制下,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更显现出他的活力。第二部分对现有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和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组织的制度的现状和不足进行研究,深入剖析两种基层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中的优缺点。目前我国各地区基层调解组织不断建设,不断确立基层调解组织保障机制,持续拓展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领域,持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的质量,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日益显示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在保持社会的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促进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第三部分主要是作者对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对两种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制度分别提出完善意见,改变现有制度的运作模式,使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同社会发展同步,在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当重要角色。